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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銷售實行 一價清 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備案價格以及《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關於貫徹落實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的通知》(滬發改價督〔2011〕006號)有關規定,對外銷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不得超備案價格銷售。除房屋和車庫(位)等附屬設施價款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向購房人收取台灣註冊商標查詢台灣商標註冊查詢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銷售實行 價格承諾制 。價格承諾書應當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制訂的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預售方案的內容之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過程中的明碼標價、房屋和車庫(位)銷售價格、車庫(位)租賃價格以及價格有效期等作出承諾,向項目所在地房管部門一並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格承諾書。
另外《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管理暫行規定》(滬房管市〔2009〕213號)的要求,制訂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銷售價格或租賃價格、價格承諾書等,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同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備案。區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物價部門加強銷售方案的指導和審核,對於定價不合理的,應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申報備案。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需調價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已備案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方案與商品住房銷售方案(包括一房一價、一車位一價等)在售樓現場同步張貼公示。
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應當提供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隻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同一商品住房項目小區內同一區域、相同類型的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實行同一租賃價格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合同中,明確銷售價格、租賃價格、價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滿後的收費標準調整方式、程序等內容。業委會成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調整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租賃價格。業委會成立後,如需調整租賃價格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業委會協商確定。
最後該《通知》強調各區房管部門和價格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租售的指導和監管,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暫停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台灣商標註冊並列入本市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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